注冊資本登記制度的改革研究
時間:2017-04-29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第 1 章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之簡述
從 2011 年深圳、珠海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到 2012 年,廣東全省地區商事制度改革浪潮“一浪高過一浪”。2013 年 3 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直接提出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變更為認繳登記制,2013 年 10 月 25 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2013年 12 月新修正的《公司法》也緊隨改革的腳步,針對具體條文做出了修改,依據便捷高效、規范統一、寬進嚴管的精神,改革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壓低創業門檻,再次強調市場主體責任,體現出促進形成誠信、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的精神。
1.1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的概念
注冊資本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登記成立時股東在公司的章程中確定認購的,或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發起人在公司的章程中所確定認繳的,并且經過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總額。這種做法最初源于西方的公司設立制度,是為了體現委托代理關系中的股東出資信用,登記意味著股東的出資責任。注冊資本登記制度在我國從其建立時起就是工商登記制度中極其重要的環節。2013 年 10 月 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常務工作會議,安排了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降低創業門檻,提高社會投資活力并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進一步激發創業活力,催生發展新動力,今后注冊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①。注冊資本登記制度就是指一個公司的成立需要經政府所授權的機關對其資質條件進行審查,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要件,則給予核準注冊,就確認該公司的法人資格與合法經營資質。對公司實施登記管理是政府對市場經濟進行管理的基礎,其相關制度的合理與否直接關系著市場準入的難易程度和成本高低,深刻影響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效率和活度,因此建立合理適用的資本登記制度對確保市場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于 2013 年推出執行《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其中對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度做出明確要求。2014 年,我國對注冊資本登記制度進行改革,降低了資本認繳門檻,過去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出資一定比例才能夠完成資本登記認證的規定被取消,我國的有限責任公司今后注冊登記將不再強制要求注冊資本認繳 1-10 萬元不等,這意味著我國注冊資本登記制度進入新的區域,改革進入深度試水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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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的類型
目前,主流注冊資本登記制度類型有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注冊資本認繳資登記制。注冊資本實繳制度,要求在公司設立時,公司注冊資本必須明確記載在公司章程中,并且必須由全體股東認購或全部募足、繳足,在一定的合理期間內必須全部繳納,并經過驗資機構驗資。注冊資本實繳制度為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法律框架內公司資本設定的一道底線,它是公司設定的必要條件,設立之初立法者期望借助這一制度為公司清償能力提供必要的擔保,但這一期望不僅未能實現真正的清償目的,而且使得眾多弱小的投資者無法利用公司這樣的現代企業組織形式開展商業活動。 注冊資本認繳制就是指在公司設立階段,各個股東或發起人僅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經濟承擔能力和發展意愿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好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資本繳納期限以及首次出資比例等內容,不需要實際繳納出資股本,也不需要驗資機構出具相關的驗資報告即可進行工商登記,注冊成立公司。并將認繳出資額登記即可完成設立出資的注冊資本的制度。②實行注冊認繳資本登記制度是我國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具體內容是:取消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注冊的最低資本限額,即原有制度中所對應的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 3 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要求 10 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要求 500 萬元的限額都不復存在。國家推進這項舉措不僅鼓勵資產不甚雄厚的中小投資者經營,降低開辦成本,而且還是以“誠信、友善”的社會核心價值觀作為公司文化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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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國際經驗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是是集中體現公司在設立階段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的繳付資本的法律制度,目的在于擔保公司對債權人和其他市場主體的責任能力。在世界范圍內來看,大陸法國家公司法都有各式的最低注冊資本額制度,而英美法國家則很多沒有。隨著時間的推移,很多大陸法的國家慢慢的認識到了最低注冊資本制度帶來的負面影響,所以根據市場經濟下鼓勵投資創業、激勵市場主體競爭這一目標,這些國家開始推行廢除最低資本登記制度。
2.1 德國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
德國是大陸法系國家,也是最早誕生并執行最低注冊資本額制度的國家,德國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被載入國家立法當中。①德國的《股份法》和《有限責任公司法》都對該國公司注冊的最低資本做出了明確規定,即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 5 萬歐元,現金出資不低于票面價值 25%;而有限責任公司不低于 2.5萬歐元,并且每位股東必須出資 100 歐元以上,并且只有每項基本出資完全交付1/4 以上、公司實收資本達到最低注冊資本數額要求的 50%以上才可以進行登記;對于一人公司的設立除滿足上述條件外,股東還需要對未實繳出資提供擔保。德國雖然以嚴謹著稱,其在公司法律監管方面也執行嚴格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但是在德國國內,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已經收到企業經營者的質疑,資本登記制度被認為阻礙了德國本國的資本投資效率以及資本使用效率,甚至被認為影響了德國本國的經濟競爭力。③但是,2008 年起,德國對本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法進行改革,修改后的法律規定德國境內可以設立“企業主公司”,企業以這種公司的形式成立時可以不需要繳納注冊資本,而是通過名義注資的方式,僅僅繳納 1 歐元,則可以成立,這種公司簡稱 UG,其實質仍然為有限責任公司。以名義資本設立的 UG 公司在成立后,需要通過法定儲備金的形式來彌補注冊資本的欠缺,這部分儲備金則由公司每年的凈利潤來劃撥,公司每年需要將經經營凈利潤的四分之一作為儲備金。但是在股份公司的設立程序中,德國并未放松對資本注冊制度的管制,原制度保持不變。德國的做法實際上放松了有限公司的限制,轉而通過凈利潤彌補儲備金的形式來從根據企業的經營情況彌補注冊資本。這種做法相當于為企業提供了一筆免于注冊資本的貸款,從而變向促進企業投資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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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日本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
日本通過《商法》來對公司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進行管理。日本早在上世紀90 年代就已將股份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和無限責任公司三種公司形式合法化。日本對注冊資本的管理制度并不像德國那么嚴格,而是傾向于美國的做法,1950年日本商法對公司資本制度進行了修改,根據其《商法典》之規定,公司成立之時其章程僅僅需要明確表示出公司發行股份總數,設立時的發行總數不低于總股份數的 25%即可認定公司登記,這種制度被學者稱為“折衷資本制度”。① 日本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先行法則已經相較于上世紀 50 年代有所改變,在上世紀的折衷資本制度基礎上,日本在 20 世紀末對注冊資本登記制度重新做了修改,新規定中,法規要求所有新設立企業執行最低注冊資本制度,該制度明確指出無論新設的還是現存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資本注冊額不得低于 1000 萬日元,只是對于既存的股份公司給予 5 年的時間籌足最低資本限額,否則就是為公司解散;日本于同年修訂的有限公司法則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也做出了修改,由原先的 10 萬日元提高為 300 萬日元②。所有這些修改都是基于對債權人保護的目的進行的,它們確保了當公司運轉出現問題導致破產或解散時債權人可以通過公司持有的充足財產使債務得到清償。1990 年日本泡沫經濟崩潰,經濟開始下滑,為了刺激人們開公司,2002 年日本國會通過了《新事業創業促進法》,該法是在原先中銷售企業事業創業促進法的基礎上對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修訂后使得一日元公司的成立成為可能③,但同時為了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確保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設定了一定的擔保條件和措施,這項法律的改革顯著推進了日本當時社會的創業浪潮。雖然從司法角度來看,日本一日元公司的設立并未完全開放,而是要受到諸多條件的制約,但是日本社會的這種發展現象已經從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最低注冊資本制約經濟的發展是客觀既存的事實。④為此,2005 年日本毅然決定順應時代發展要求徹底廢除了最低資本注冊制度,不再對有限公司的成立設定最低的資本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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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6
3.1 改革前我國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評析 ...... 6
3.1.1 改革前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概述 ........ 6
3.1.2 改革前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必要性 ............ 7
第 4 章 我國公司注冊登記制度改革事項及法律價值............. 9
4.1 我國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具體內容 ............ 9
4.2 改革后我國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 ......... 10
4.3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后存在的問題 ....... 15
第 5 章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的保障措施.... 18
5.1 法律適用性的完善 ............. 18
5.1.1 轉變司法審判理念.... 18
5.1.2 配套相關的法律制度........... 18
5.2 加強法律援助及法律懲治 ....... 19
5.3 債權人保護問題 ..... 20
5.4 完善出資人責任 ..... 23
第5章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的保障措施
這一次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取消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放寬了公司設立條件,極大的給了股東意思自治的空間,但同時也增加了交易的風險,因此,要有效的保障投資風險和交易風向的雙重安全,就要不斷完善相關制度,兼顧投資者和交易者的安全,以此來保障交易相對人的利益保護,穩定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
5.1 法律適用性的完善
對于此次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的改革,其核心在于將注冊登記制由實繳出資更改為認繳出資。而建立在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基礎上的相關制度仍未改變,需要完善。隨著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深入,這些矛盾勢必將給相關司法審判的法律適用帶來困惑,因此,必須完善相關法律的適用和相關制度。司法審判是指國家特定機關根據法律法規所規定職權和程序,依據具體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來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在我國實踐中,法官容易陷遇到法律適用的問題。理念是行動的先導,轉變司法審判理念對于法官在相關司法審判中正確適用法律具有重要意義。②總體來看,法律一般只有在初始頒布之時,與現實社會的法律需求有著較為緊密的聯系,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社會情況的變化,很可能會出現與現有的社會狀況所產生的不一致性,但是法律法規一經頒布不得輕易修改,此時就需要司法發揮其本身的作用,使得法律條文能夠適用于新的環境,與現有的社會環境保持較高的契合度,使法律的疏漏點和滯后性得以有效彌補。此次注冊資本登記制度的改革修改,不僅是公司注冊資本制度的內容的修改,更是關于公司信用理念的轉變。面對立法規范的空白漏洞、新舊規則的不一致以及法律在司法實踐中的多變,司法機關作為具體個案的直接參與者與裁定者,對于改革與立法中的變化,應從指導思想上提高認識,順應注冊資本制度改革的趨勢,與時俱進、樹立正確的司法審判理念,尊重公司法人主體人格,堅持公司自治等商事原則,發揮司法審判在完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上的積極 作用,保證相關司法審判法律適用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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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在短短一年多的時間內,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已經顯示出重要的作用,企業申報以及發展都面臨著更為便利的條件。綜合上述情況分析,本文主要結論如下: 第一,在現行社會條件下,我國推進公司注冊登記制度改革可能會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這些問題既有客觀現實中的復雜情況,也有法律法規方面的漏洞與不足,但是這些問題需要我國在深入分析與理解當前國情下來逐步解決。 第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在我國尚處于改革與轉型階段,由于現實條件的變化,許多實施細則尚未完善,對此,我國需要在借鑒國外成熟經驗的基礎上,從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秩序穩健運行及社會持續利好發展的長遠目標出發,對我國經濟發展現狀及市場需求做出具體客觀的分析,不斷完善市場經濟法制建設,配套與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相一致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和政策,同時完善與之相關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從而為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良好的運行環境,切實推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第三,我國當前應當從法律規定、出資人責任與法律保護兩大角度來完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其中出資人責任方面,應當對人格否認制度、債權人出資管理、完善出資人責任等問題進行深入剖析,確定原因,完善制度,促進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既能夠保證企業經營資金的高效利用,又能夠保證出資人責任的履行以及市場制度竟然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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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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