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加框鏈接的法律規制
時間:2017-05-08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緒論
(一)研究現狀
加框鏈接問題是伴隨網絡科技發展水平的提高而產生的問題,因此對加框鏈接的法律規制也會因各國網絡技術水平的不同而呈現不同的發展進程。事實上加框鏈接的相關問題在美國及歐洲等國家在 20 世紀初就已經產生了相關判例,雖然并不是直接針對加框鏈接做出的裁判,但其基本上確定了這些國家對加框鏈接問題的價值走向。 近幾年加框鏈接技術在我國的發展速度頗為迅速,網站經營者將該技術運用的極為廣泛,由此產生了大量糾紛,從而引起了學界的廣泛討論。目前各界關于加框鏈接的討論都是比較熱烈的,但是對加框鏈接技術是否應當規制以及以何種方式予以規制均無定論。再進一步而言,討論熱點集中在對侵權行為的判定是采用服務器標準還是用戶感知標準。而在用戶感知標準之上又發展出了不替代標準和實質呈現標準。實踐中大多數法院裁判堅持服務器標準,認定加框鏈接的設鏈者因為沒有將作品上傳至服務器而并不構成侵權,但在因加框鏈接而產生的資源聚合型的移動客戶端的案件中,法院的裁判又多認定設鏈者行為構成侵權;學界也同樣存在堅持服務器標準和用戶感知標準的兩種觀點,從數量上看似乎持用戶感知標準的學者更多一些,但堅持服務器標準的學者也十分有影響力。總之無論是司法實務還是法學理論界都沒能對加框鏈接的規制問題產生最終定論。 此外,還有學者提出應當將設鏈者的行為視為不正當競爭予以規制,實踐中也已產生了相關判例。該觀點認為設鏈者與被鏈者具有競爭關系,而設鏈者未經被鏈者允許使用了被鏈者的源地址,在給被鏈者造成一定負擔的條件下,自己幾乎沒有成本的提供了與被鏈者的相同的服務,占有了原屬于被鏈者的市場,因此可以構成不正當競爭。除了學界有廣泛討論外,因其涉及到視頻媒體的利益,也有相關網站經營者的代表發表了一些著作并從技術者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意見。 總而言之,當前對加框鏈接問題討論的焦點在于加框鏈接是否需要法律規制、以何種方式進行規制以及如何規制三個問題上,且均未產生定論。因此本文擬對加框鏈接法律規制問題作出一定的梳理和總結,并提出一個最為恰當的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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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意義
本文研究的意義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要在信息交換快速的網絡時代中,更有效地保護相關人的合法權利;另一方面是在保證他人合法權利不受侵犯的條件下,對加框鏈接這一技術手段保持開放包容的態度。 首先,對加框鏈接的進行規制對他人合法權利的保護有重要意義。加框鏈接涉及三方主體:設鏈者、被鏈者、著作權人,后兩者的合法權利都有可能因為加框鏈接的使用而受到侵犯。如果加框鏈接中的被鏈者從著作權人處花費一定的代價以獲得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專有使用許可,就理應獨自享有該作品在網絡上傳播該作品的權利,而設鏈者未經任何著作權人和被鏈者允許私自在網絡上傳播作品的行為必然對被鏈者的經濟利益造成了損害,同時著作權人喪失了對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如果被鏈者僅僅取得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非專有使用許可,同樣會使著作權人喪失對作品的控制,降低著作權人對作品授權許可的議價能力。而無論是被鏈者還是著作權人都不應當因為用戶和設鏈者的受益而無端遭受損失,對加框鏈接進行合理的法律規制有利于保護二者的合法權利。 其次是對技術發展的保護。本文所討論的對加框鏈接進行法律規制并不意味著要完全禁止加框鏈接的使用,民事主體間的活動遵從意思自治原則,只要加框鏈接的使用者獲得了權利人的許可,使用加框鏈接就是合乎規則的。對加框鏈接的規制與保護加框鏈接技術發展并不沖突,本文意在為加框鏈接的使用劃定一個邊界,使加框鏈接能夠在合法的范圍內自由發展,但是一旦越過界限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因此加框鏈接的規制不僅對相關人的權利保護存在很重要的意義,從長遠來說也可以為加框鏈接構建一個穩定的發展競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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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一)版權市場紛爭不斷
“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百度快播各被罰款 25 萬元”①“電驢公司侵犯華數網絡獨家傳播權 二審被判賠 9000 元”②“楚天都市報訴今日頭條侵權”③“ 樂視訴百度不正當競爭索賠百萬”④“加框鏈接 946 部影視作品牟利 男子因侵犯著作權罪獲刑”⑤“視頻盜鏈屬不正當競爭 愛奇藝訴 VST 全聚合獲賠 30 萬元”⑥……近年來諸如此類的糾紛屢見報端,頻率之高讓人應接不暇,因加框鏈接而產生的爭論也愈演愈烈。最早在 2004 年左右就出現了加框鏈接的案件⑦,直至今年年初才審判的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訴北京易聯偉達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糾紛案⑧,這期間大大小小的案件不斷發生在全國各地,各地法院作出的判決也不甚相同,甚至同一法院在不同時期也會做出完全不同的判決。學界也不斷有學者提出各種解決問題的辦法,主要集中于因加框鏈接而產生的傳播是否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范疇、是否應對加框鏈接進行法律規制以及應當以何種方式進行規制等,但至今為止沒有產生完全統一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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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框鏈接技術發展迅速
市場上的紛爭起源于近年來加框鏈接技術的快速發展。加框鏈接是加框技術和鏈接技術的結合。設鏈者先通過加框技術將一個網頁進行分區,再通過鏈接技術將其他網頁的內容顯示于某一個分區內,甚至一次顯示多個來自不同網站的內容,從而使得用戶可以在不切換網頁的情況下瀏覽到存儲于其他網站服務器中的信息。用戶在通過加框鏈接瀏覽設鏈者的網站時雖然可以看到其他網站的內容,但是這些內容并不存儲于設鏈者的服務器中,設鏈者只是在自己頁面的框架內添加了鏈接而已,從表面上來看似乎與普通的鏈接沒有什么區別。普通鏈接也稱為超鏈接,“是萬維網上的一種鏈接技巧,它是內嵌在文本或圖像等多媒體元素中的。通過單擊已定義好的關鍵字或圖形等元素就可以自動連上對應的其他文件。”①該“自動連上”過程會經歷明顯的頁面跳轉,而加框鏈接則是直接將內容顯示于設鏈頁面當中。舉個例子來說,在網絡上作者的作品就像被放在一個個房間里,門里面裝著作者的作品,門外面標注著作品名稱、作者署名、場地提供者或者廣告等信息。鏈接就像通往房間的路,有的時候網站經營者會在自己的網頁上放置鏈接,告訴用戶這個房間里有什么作品,用戶根據自己對信息的需求選擇不同的房間,再走進門去獲取信息。而加框鏈接就好像有人在這個房間的墻上強行開了窗戶,讓用戶直接透過窗戶直接獲取,這也是為什么有的情況下加框鏈接會被稱為盜鏈。 加框鏈接最初在網站中起到優化網頁結構和提高用戶體驗的作用,而如今對加框鏈最常見的應用是各種作品的聚合平臺。經營者將文學作品、藝術作品、攝影作品或影視作品集合并加以編輯排列,形成專門的小說論壇、圖片收集網站和視頻網站等。慢慢地加框鏈接還從網站發展到專門的視頻聚合軟件,如我們常用的播放器、客戶端②。更進一步,智能手機的主要使用方式為各類移動客戶端即 APP,因此和電腦客戶端一樣,具有強大功能的聚合類 APP 十分受用戶歡迎,“視頻正版化企業聯盟 10 月 24 日發布的《手機端 APP 應用侵權情況調查報告》顯示,目前從事侵權盜版的 APP 數量不少于 100 個。其中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有 16 個,且每個 APP 的下載量和裝機量都在百萬級別,個別的甚至高達千萬級別。”③最終加框鏈接還被作為主要技術發展到線下的實體產品,產生了集各類作品聚合于一身的電視盒子④。 而種種這些表明加框鏈接技術的發展不可謂不迅猛,但引得各大媒體爭相報道的不是技術的進步卻是因為頻發的訴訟糾紛。究其原因則在于一直以來無論是法律實務的審判還是法律學界的理論都沒有對加框鏈接的規制等問題形成統一的意見,本文愿在此對加框鏈接的相關研究進行一定的梳理并對加框鏈接的規制提出自己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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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加框鏈接進行法律規制的模式 ............ 9
(一)加框鏈接屬于合法使用 ......... 9
(二)加框鏈接的使用構成不正當競爭............ 10
(三)設鏈者與被鏈者構成共同侵權 ..... 11
(四)加框鏈接構成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12
1.將聚合型 APP 認定為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 12
2.直接加框鏈接認定為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 13
(五)小結 ......... 14
四、對加框鏈接進行著作權法規制的必要性探討 .......... 15
(一)對加框鏈接進行規制的必要性 ..... 15
(二)對加框鏈接進行著作權法規制的必要性 .......... 18
(三)小結 ......... 20
五、以《著作權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對加框鏈接進行規制 ...... 21
(一)以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制加框鏈接............ 21
(二)加框鏈接構成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所需要的要素 .... 23
五、以《著作權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對加框鏈接進行規制
僅通過設鏈者與被鏈者的約定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加框鏈接是無法起到對著作權人的權利加以保護的目的的,而《著作權法》才是對著作權來說最強有力的保護傘。既然加框鏈接是完全被用于網絡鏈接的技術,那么首先就應當考慮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范圍是否能夠涵蓋對加框鏈接的控制,如果可以的話就不必考慮其他權利了,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權來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利就可以被視為規制加框鏈接的最佳途徑。接下來本文又進一步討論了理論上要符合哪些條件才能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也就是具體如何對加框鏈接進行規制的問題。
(一)以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制加框鏈接
我國于 2001 年在對《著作權法》進行修改時,在第 10 條中增加了一項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2006 年 5 月國務院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又將該權利擴展至鄰接權范圍①。而我國對著作權和鄰接權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定義皆來源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中的“向公眾傳播權”。 1996 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外交會議上通過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這兩個條約在國際上也被稱為“因特網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 8 條規定:“在不損害《伯爾尼公約》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這些作品”②。《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第 10 條③、第 14 條④則規定了鄰接權人享有的向公眾傳播權。在此之前對于向公眾傳播權的保護散見于《伯爾尼公約》的第 11 條、第 14 條的相關款項內。 WCT 第 8 條并不要求各締約國都在其本國著作權法中為著作權人專門設立一項向公眾傳播權,它采用了一種傘形的解決方案,只要締約國能夠達到使著作權人能夠控制交互式網絡傳播行為的目的,那么便不要求具體的條款形式。如美國于 1998 年通過的《數字千年版權法(DMCA)》就并沒有直接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而是通過復制權、發行權等權利來控制作品在網絡中的傳播;德國 1990 年《關于著作權和有關的保護權的法律》第 19 條 a 規定了公開提供權①,與 WCT 的規定存在少許差別。將前述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概念與 WCT 第 8 條以及WPPT 第 10 條和第 14 條中向公眾傳播權的概念進行比較,可以發現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德國的“公開提供權”相似,都是在名稱上與“向公眾傳播權”不盡相同,但實質內容是相同的,因此理解向公眾傳播權的概念對理解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含義范疇有很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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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加框鏈接可以將被鏈網站中存儲的作品在不脫離設鏈網站的頁面中提供給其用戶瀏覽,雖然是框架技術和鏈接技術結合而成的,但其在性質上已經脫離了已有技術,成為了一種全新的技術。它打破了傳統網絡著作權的利益分配,也因此引發了諸多矛盾。而法律的滯后性使得法院在面對這種新興技術也一時難以找到合適的解決辦法,便先后產生了截然不同的多種判決。加框鏈接不僅給與其產生直接關系的被鏈者帶來利益損失,還使得作品脫離著作權人的控制范圍,允許加框鏈接的隨意使用會造成著作權人的相關權利被架空,使轉讓和許可制度名存實亡,對其進行規制勢在必行。而信息網絡傳播權則是因加框鏈接而首當其沖遭受損害的權利,為保護其權利,法律應當以允許認定加框鏈接的使用構成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方式對其進行規制。 對于因為加框鏈接而遭受損害的獲得信息網絡傳播權專有使用權許可的被鏈網站來說,他們并不具有排除他人傳播作品的權利,并不能以信息網絡傳播權受到侵犯為由得到救濟。但是被鏈者與設鏈者存在市場競爭關系,因此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尋求保護。 對加框鏈接的規制不等于限制,只有當規制了加框鏈接給網絡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才能使其更充分地發揮積極作用,更好地為人所用。因此本文雖認為加框鏈接的使用可能會構成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但并不否認加框鏈接也可能被合法使用。只要經過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人的授權和被鏈網站的同意,設鏈者就可以利用加框鏈接來傳播作品。因為其與原有的傳播方式相比,加框鏈接可以在保證同樣的傳播效果的同時大大節省設鏈者的存儲空間和帶寬需求,要求其同時獲得兩方授權也是符合權利義務平等的規則的。 加框鏈接作為一項技術當然應當對其堅持技術中立原則,但是本文認為技術中立原則真正的含義應當是指任何人不單獨因使用某項技術而被追責,也不因該技術的特點而免責。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權對加框鏈接進行規制符合法律規定和利益平衡原則,不僅起到能定紛止爭的作用,還能對加框鏈接的發展提供良好地引導作用,可以同時達到保護技術發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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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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